男子洪某缴纳水电费时,为2毛钱的滞纳金与物业公司经理崔某起争执。争执过程中该男子猝死,死者亲属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崔某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07万余元。尸检鉴定书结果显示,洪某符合在原有严重冠心病基础上,因外界刺激及情绪激动等诱发因素作用下,导致冠心病急性发作引起猝死。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处置不当应承担2成责任,经理行为系职务行为免责,一审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对自己的健康状况疏于检查和照顾,应当对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崔某遇到投诉时,不能冷静面对矛盾,以致与住户激烈争吵,处理方法欠妥;但他无法预知洪某患有严重冠心病,没有故意加害的行为,主观过错较轻,应承担次要的责任。此外,崔某行为系职务行为免责。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