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住在一层楼的林先生认为自己也和其他楼层的业主一样缴纳电梯费太亏了,于是拒交物业费,后被物业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林先生应该交纳包含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
林先生2005年购买了顺义区某小区一幢16层楼房的一层房屋。次年,他和小区物业签订合同,约定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30元交纳物业费。入住后,林先生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直到去年他发现,一层的物业管理费与其他楼层是一致的。林先生认为,他住在一层没机会使用电梯,认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的电梯部分不应由其承担,故拒绝交纳2012年后的物业管理费。
庭审中,林先生只同意交纳扣除电梯费后的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认为,电梯费由全体业主公摊,也有部分小区签订的物业合同是一层业主和其他楼层业主不同的,如果林先生不认可已经签订合同的物业费标准,可以发起业主委员会形成新的决议并与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
对此,林先生表示通过业主委员会程序太繁琐,自己没精力进行,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免除其交纳电梯费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林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按照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